为了加强异地在职博士生的培养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一、异地在职博士生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亲自到校报到注册,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二、异地在职博士生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出符合异地在职学习特点的个人培养计划,并填写《118免费彩色印刷图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两份)经导师、教研室主任、系(所、室)主任签章后送研究生院审核,方正式取得学籍。三、异地在职博士生必须严格遵守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异地在职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与本专业非在职博士生相同。五、异地在职博士生的公共学位课程可在当地具有博士生培养资格的高校修读,但需事先办理申请审批和委托修课手续。每门课程修读完成后,应及时与寄修学校联系,将成绩报送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处。六、异地在职博士专业学位课程的考核需在校内进行,博士生应按规定时间回校参加课程考核。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校考试者,需先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可予缓考。七、异地在职博士生每学期应有l—2次在校学习,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周。异地在职博士生每学期到校时应持《异地在职博士生报到卡》先到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处报到。所在院系应切实做好在职博士生到校学习情况记录,以备检查。八、异地在职博士生应主动与导师保持联系,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和工作。导师应经常了解博士生的学习情况,督促博士生严格遵守培养管理有关规定。九、有关院系应建立异地在职博士生个人培养学习情况档案,内容包括课程考核、来校学习情况、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阶段学习报告等方面情况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