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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纪要 包呼和木其尔:北元至清代蒙古贵族“财产”分配的演变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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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晚,内蒙古大学蒙古历史学系包呼和木其尔老师通过腾讯会议,为大家做了题为《北元至清代蒙古贵族“财产”分配的演变》的学术讲座,讲座由118免费彩色印刷图历史系陈博翼老师主持,此讲座也系“多元文明共生的亚洲”系列讲座的第二场。

包呼和木其尔,1985年生,2015年9月毕业于日本东北大学(Tohoku University)环境科学研究科,获历史学博士学位,2015.10——2016.08日本东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专门研究员,2016.09至今 内蒙古大学蒙古历史学系讲师,2019.10—2020.09日本早稻田大学文学学术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清代蒙古史、蒙汉杂居地区社会结构。

蒙古贵族的“财产”—— 斡木齐·忽必(ömči qubi)分配所反映的分权型家产制游牧社会政治体系,是理解北亚游牧民族政权性质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关键。目前学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集中在蒙古帝国时期,北元之后研究较少。一是因为北元时期史料稀缺。二是将清代理解为被满清“殖民”的时代,故清代蒙古史整体的叙述模式与之前脱节。本讲座以斡木齐·忽必分配模式的演变为线索,考察其各个时代不同特点及相互的内在联系。

一、北元时期的蒙古贵族“财产”分配

在成吉思汗时代及之后黄金家族的强盛时期,蒙古贵族的“财产”——“斡木齐·忽必”的分配是由大汗按照各贵族臣下为帝国做出的贡献来分配的,这体现了一种集权型的兀鲁斯联合体。而进入北元之后,中央兀鲁斯势力孱弱,社会组织方式发生变改,这也在蒙古贵族的财产分配的变化上得以展现出来。17世纪以后,出现了一批蒙古文的编年体文献,如《阿勒坦汗传》、萨冈彻臣的《蒙古源流》、罗桑丹津的《黄金史》、佚名《黄金史纲》和善巴的《阿萨剌克齐史》,他们的出现为探讨北元时期的“财产”分配提供了可能。

首先在《黄金史纲》中,记录了达延汗(1473—1517)征服蒙古各部,成为“中兴之主”后,时科尔沁部的兀儿图忽海王,向达延汗提出了瓜分右翼三万户的提议:“仇恨既已报得,将敌人分拨在各门上使唤吧!让仇人聚在一处,必将危及后世的子孙。以七部喀喇沁中最大的应绍卜,归入我们七部科尔沁吧!八部鄂尔多斯是主体,归入八部察哈尔吧!以十二土默特,归入十二喀尔喀吧!”。在此句中,科尔沁是代表了东道诸王,察哈尔代表了中央兀鲁斯,喀尔喀代表了异姓贵族投下,其提议目的在于让东道诸王兀鲁斯、中央兀鲁斯、异姓贵族这些不同的参战集团都分得一定的“忽必”。但是达延汗并没有接受他的提议,而是分封了自己的十一个儿子,与蒙古各个部族首长联姻。这是具有标志性的一次事件,在达延汗之后,蒙古游牧政权的忽必分配原则发生了质的转变,标志着之前由大汗按照各贵族臣下为帝国做出的贡献来分配“忽必”的集权型兀鲁斯联合体彻底被打破,之后察哈尔、鄂尔多斯、喀尔喀部的分封说明了达延汗的异族分封导致北元的政治权利的再度细分化的事实。

再如《阿拉坦汗传》中记录了山阳万户的瓜分情景。“久为外敌的乌济业特兀鲁斯,以其恩克丞相为首之诸诺延,(慕名)举族携带乌格仑哈敦之营室来降,山阳万户自行降为阿勒巴图之情由如是这般。 额尔德尼菩萨土谢图彻辰汗,将恩克丞相赐予其弟昆都楞汗,将其(恩克)弟兄分别占为己有,将其收为阿勒巴图之情由如此这般。”文中叙述了阿勒坦汗兄弟几人将影克部众分割领有,当做自己的属民,但影克部众依然需要提供阿勒巴(贡赋),因此虽然用“ömčileged(领有)”一词表述,但却并非是巴雅斯哈勒之斡木齐(私有民)。

在《蒙古源流》中还记载了达延汗第三子——衮必里克·墨尔根·吉囊九子分家的事情。在吉囊去世后,他的九个儿子进行了家产的分析。根据九子的分封状况,鄂托克到底是在什么样的制度或原则下进行分配的,现在还不甚清楚,但是从亦卜剌太师之女阿木儿札夫人所生的阿木答喇被分封到原属于亦卜剌太师的畏兀嗔部来看,墨尔根吉囊妻子们的出身背景或与九子所分得鄂托克有关。另外,文献中还有这样的语句:“①赛因哈屯母亲双双剩下的[儿子们],我们怎么可以单撇下一个,来析分八的麻的部众呢?让巴札喇的[儿子]多儿计驻领四鄂托克吧!②那木·塔儿尼·花台吉之子忽图黑台·切尽·黄台吉于1573年西征哈萨克的阿哈撒儿合罕时从“赛因哈屯之四营五腹”的五个先锋中精选七百名士兵”这也可以看出,绝嗣斡木齐·忽必的处理以及对外战争是以同母兄弟为单位进行的。在《大黄史》记载了格埒森札·札剌亦儿洪台吉诸子的分封,这次分封也是和上述结构上是相同的。

通过这几则案例可以看出:(1)中央兀鲁斯可汗的权力被架空,有势力的家系在其内部以同母兄弟为单位将鄂托克之属民领地作为斡木齐·忽必占有,并对其属民不加以“ömči irgen”或“qubi irgen”的区别,表明当时中央兀鲁斯可汗并没有权力进行忽必的分配。(2)在缺乏强有力可汗的情况下,原本应以“公民”身份为帝国的运作提供贡赋的“ulus irgen”阿勒巴图,被强势家系占为“属民”,并根据其家系内部的父子、长幼关系进行分配,从而失去村上正二所说的“公民”性质,与这些领主的“私有民”趋于混同。

二、清朝统治下的蒙古贵族“财产”分配

到林丹汗(1592-1634)时期,察哈尔部强大起来,为了统一蒙古各部,进行了一次西征。西征首当其冲的是喀喇沁万户,他们随之解体,纷纷投靠明朝与后金。为了共同抵抗林丹汗的进攻,科尔沁、内喀尔喀和喀喇沁各部纷纷与新兴的女真后金势力结盟。在天聪五年(1631)四月制定的军律中有这样的规定:“①那天。天聪汗为首,土谢图汗、孙杜棱、达赉楚琥尔、僧格和硕齐等大小诸诺颜所商定的军律。若征察哈尔,年十三以上,七十三以下,俱从征。若扎萨克诺颜不出阵,则罚马一百,骆驼十。若ömčiöber_e诺颜不出阵,则罚马五十,骆驼五。②若扎萨克诺颜损伤马膘,则罚马二十,骆驼二。若ömčiöber_e诺颜损伤马膘,则罚马十,骆驼一。”从这军律中我们可以看到扎萨克诺颜的区别,即扎萨克诺颜(执政贝勒)是众诺颜当中的军律执行者,而ömčiöber_e诺颜(后来的闲散王公)则是率领属部从征的诺颜。

西蒙古的卫拉特和外喀尔喀在1640年也会盟,制定了《喀尔喀·卫拉特法典》和《喀尔喀法规》,其中也都有对斡木齐、忽必的分配的记录。如《喀尔喀·卫拉特法典》中“父亲穷困之时可从分给儿子的斡木齐里取五分之一”,《喀尔喀法规》中“①台吉、塔布囊拒给乌拉首思,籍没其斡木齐家畜,若穷乏,牲畜不足五十者,取其子牲畜,凑足五十后上交。②台吉、塔布囊行窃,籍没其忽必家畜,刑罚照旧,不得赎免。③台吉行窃,按主上之法,初犯,革去(台吉)爵位,不籍没产畜,罚三九大畜,如有属民,将属民分给其兄弟,再犯,按庶人之例罚畜和治罪。”从中可以知道,斡木齐是按照父子关系来继承的,而忽必很有可能与爵位和属民相关,但也不能完全确定它的性质。

同样,清代的律例中也有记载蒙古贵族的财产承袭的相关规定。根据清朝蒙古例的相关规定,虽然通过这些律例看不出继承的财产是什么,可以看出财产继承的几项原则:(1)只有族内立嗣才可将被继承者的爵位和家业一同继承。(2)若养子为异姓,只准承祀香火,不准继承爵位。(3)清朝皇帝更多关注爵位承袭,其他事项并无明文规定。但是除此之外,看不出所继承的财产是什么东西,所以这个问题可以依照蒙文的档案进行研究。

在喀喇沁三旗札萨克衙门档案中,有很多当时贵族塔布囊的“斡木齐·忽必”的记载。在雍正十三年塔布囊旺丹向五子分配“财产”的案例中,塔布囊旺丹的五个儿子分配了有档丁、无档丁和kei erüke。其中第五子分配到的财产非常少,且和其它四子差距很大,配合文献记载,有理由推测其第五子布特勒图可能是养子或庶子。另外在塔布囊长寿的的诸子财产分配中,看到当时的塔布囊的“斡木齐·忽必”包括箭丁、随丁、家奴、庄头、粮租、银阻等名目。

而塔布囊绝嗣“斡木齐·忽必”的处理,可以看出(1)“斡木齐·忽必”并非塔布囊个人所有,且不允许在世的塔布囊以个体为单位平分,而是每个个体均代表某一家系或兼挑复数家系平分。 (2)这一份族产虽然以贵族分枝为单位细分化,但是由乌梁海·塔布囊集团共同支配这一原则始终存在。

那么清代的“斡木齐”和“忽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村上正二认为斡木齐就是私有民,忽必是公民,这在清代是有所不同的。根据光绪三年的一份诉讼文档,“先前塔布囊我等之祖父兄弟七人分家时,众念公永(辅国公永库尔忠)有官差在身,额外从吉如和仓划出收租地一百顷,房产一百四十两,半份佐领,予以当差所用。公永之后由公拉(辅国公拉旺里克森)袭爵,之后无嗣,虽立养子,然辅国公一职停袭至今。今塔布囊松迪扎布无主上之差,无缘无故占有此项产业,令我等感到不满。”在分家的七人中,永库尔忠一枝继承人松迪扎布,被过继到此枝时,其应继承财产均由族内会议决定,族长承认后到印务处备案,并无额外占有的财产。从这里我们可以推断出,ömči是根据父子关系从父亲遗产中分割继承的,而qubi是根据所属家系之贡献,由清朝皇帝决定由谁承袭,不会被分割。所以,塔布囊有ömči,无爵位者即无qubi,随着子孙繁衍,势力会逐渐缩小,直至贫困化。某一支当中有复数人被皇帝授予爵位,则会通过分得附属于爵位的qubi来维持势力。而受封者最多的扎萨克一族,会通过交易不断吞并穷困塔布囊的属民与领地,从而形成一族独大的局面。这也是清朝末期札萨克权力越来越大的原因之一。

三、结语

符拉基米尔佐夫在蒙古游牧社会所观察到的非中央集权制国家形态,在早期结构功能主义论当中被定性为非国家型社会(Nonstate Society),如Radcliffe-Brown、Evans-Pritchard,认为未开化社会不具备政府及官僚等集权型政治机构,他们在多重分节的父系氏族(Lineage)集团之间的相互牵制下维持政治秩序。随着此模式在人类学领域的广泛应用,素有分权制特点的内亚游牧民族社会理所当然的被认为是以亲属关系为组织原则的部落联盟,是典型的“非国家型社会”。直到1980年代,Kuper对结构功能主义亲族研究背后的进化主义渊源提出质疑,进入了人类学的自我反思时期。之后Sneath在他的著作中对“国家型”和“非国家型”社会之间传统的二分法提出质疑,并试图用“无首领的国家”(Headless State)模式来解释内亚游牧民族政权性质。他认为贵族权力和类似于国家的行政运作(Statelik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on)是内亚游牧社会的组织者,在草原游牧社会几乎所有国家权力都在地方一级运作,独立于中央官僚机构。内亚游牧政权的分权特点似乎很符合“无首领国家”设想,然而,在特定时期可汗的权力会不断地增强,甚至会形成一种类似中央集权型的强大游牧政权。

通过本次讲座,我们可以知道蒙古游牧社会理论上可以通过“斡木齐·忽必”(财产)的分配,可细分到只拥有几户属民的兀鲁斯——国家,但是一旦有强有力领导者出现,分散的大小兀鲁斯就会以获取“忽必”为目的,迅速在其周围集结起来,形成庞大的集权型兀鲁斯联合体。这种游牧政权的领导者有着双重角色,一种角色是对功臣和异姓贵族论功行赏的帝王,另一种角色是对族员进行属民和属地分配的族长。当缺乏这种领导者之时,比如北元时期,可汗权力被架空,集权型兀鲁斯联合体迅速瓦解,各兀鲁斯以近族为单位形成松散的联合体,甚至互相敌对,兀鲁斯之民与私有民之分趋于混同。在清代,上述可汗的双重角色由蒙古贵族和清朝皇帝分别扮演,作为领导者,清朝皇帝根据贡献对蒙古贵族家系授予爵位——“忽必”。以此保持蒙古社会政治势力之间权力的平衡,同时也达到使蒙古贵族对清朝皇帝忠诚的目的。而其内部的权力,即“斡木齐”分配则由贵族家系各自为主进行,仍保持北元以来的自立与分权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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